各局(辦)、瀝海鎮政府:
為加快濱海新城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4〕42號)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充分利用濱海新城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資源稟賦和現實基礎,加快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和產業體系;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廣,積極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擴大工業有效投資,優化新城各行各業能源消費結構,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至“十三五”期末,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5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實現較大提升,國家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形成規模,光伏產業發展水平明顯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推廣屋頂光伏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以工業企業為重點,探索規模化投資光伏發電建設試點,建立有效的光伏發電經營模式。優先在工業廠房以及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等建筑屋頂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加強新建項目屋頂資源利用。除特殊工藝要求外,將“新落戶項目的屋頂統一規劃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項目投資協議的一條必備條款。項目在廠房設計階段,屋頂盡量按安裝光伏主板的要求設計。
(三)推行屋頂資源“集中連片、統籌開發”模式。除屋頂業主自行投資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外,區內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統一由紹興濱海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出面與光伏發電投資商洽談。光伏投資商引進由新城管委會作為見證方,與屋頂企業、項目投資方簽訂“三方協議”。
(四)鼓勵光伏一體化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五)完善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積極發展和應用融合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一)簡化審批程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經發局實行備案管理,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如無特殊原因,項目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未建成并網的,需重新備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需備案,但為更好地開展并網服務,由供電分局對該類項目提供免費登記備案服務。
(二)完善并網管理。供電分局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明確申請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其中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三)項目投資補助。對企業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經認定成效顯著并具有推廣價值的,給予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5%的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補助資金列入新城當年度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專項資金計劃。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四)配套電量補貼。新城區域內的居民家庭、企業利用屋頂、空地、荒坡等投資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符合浙政發〔2013〕49號文件規定,并與取得省、紹興市發改委光伏發電計劃指標的相關企業(單位)簽訂光伏發電項目的,項目建成后,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除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政策外,參照紹興市相關政策由新城財政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
(五)優化結算服務。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系統。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六)鼓勵屋頂出租。鼓勵企業建設符合光伏發電技術標準的廠房,對新建工業園區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2016年底前并網發電的光伏發電屋頂企業,財政給予屋頂企業2元/平方米/年的配套補助,具體面積以三方協議約定中的建筑物屋頂面積數為準,補貼期限為五年。
(七)加強節能和有序用電扶持。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用能減量置換。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提供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濱海新城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工作協調小組,管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辦公室、經發局、安監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建設交通局(規劃分局)、財政局、農辦、瀝海鎮、國土分局、環保分局、質監分局、供電分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發局,經發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日常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各領域的應用。經發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立項申報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負責項目建設指導及節能扶持政策兌現,負責推廣光伏發電技術;建交局負責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規劃分局負責協調與指導新建廠房屋頂及地面電站規劃設計工作;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統籌、兌現等相關工作,負責制訂落實相應的金融信貸扶持政策;農辦負責農村光伏發電應用、農業(漁)光伏大棚建設等工作;國土分局負責協調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面電站建設用地;環保分局負責項目環評審批;供電分局負責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并網及日常運行管理電費、補貼結算、上網電價指導等工作。
(三)抓好宣傳推廣。瀝海鎮、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指導和服務,及時總結經驗,有序引導企業和社會投資光伏發電,積極營造發展氛圍;要通過實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設一批科普基地,推廣一批光伏技術,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和科普活動,促進光伏發電研發、制造和應用協同發展。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由濱海新城管委會經發局負責解釋。
紹興濱海新城管理委員會
2015年10月28
為加快濱海新城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4〕42號)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充分利用濱海新城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資源稟賦和現實基礎,加快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和產業體系;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廣,積極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擴大工業有效投資,優化新城各行各業能源消費結構,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至“十三五”期末,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5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實現較大提升,國家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形成規模,光伏產業發展水平明顯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推廣屋頂光伏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以工業企業為重點,探索規模化投資光伏發電建設試點,建立有效的光伏發電經營模式。優先在工業廠房以及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等建筑屋頂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加強新建項目屋頂資源利用。除特殊工藝要求外,將“新落戶項目的屋頂統一規劃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項目投資協議的一條必備條款。項目在廠房設計階段,屋頂盡量按安裝光伏主板的要求設計。
(三)推行屋頂資源“集中連片、統籌開發”模式。除屋頂業主自行投資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外,區內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統一由紹興濱海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出面與光伏發電投資商洽談。光伏投資商引進由新城管委會作為見證方,與屋頂企業、項目投資方簽訂“三方協議”。
(四)鼓勵光伏一體化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五)完善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積極發展和應用融合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一)簡化審批程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經發局實行備案管理,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如無特殊原因,項目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未建成并網的,需重新備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需備案,但為更好地開展并網服務,由供電分局對該類項目提供免費登記備案服務。
(二)完善并網管理。供電分局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明確申請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其中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三)項目投資補助。對企業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經認定成效顯著并具有推廣價值的,給予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5%的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補助資金列入新城當年度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專項資金計劃。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四)配套電量補貼。新城區域內的居民家庭、企業利用屋頂、空地、荒坡等投資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符合浙政發〔2013〕49號文件規定,并與取得省、紹興市發改委光伏發電計劃指標的相關企業(單位)簽訂光伏發電項目的,項目建成后,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除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政策外,參照紹興市相關政策由新城財政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
(五)優化結算服務。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系統。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六)鼓勵屋頂出租。鼓勵企業建設符合光伏發電技術標準的廠房,對新建工業園區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2016年底前并網發電的光伏發電屋頂企業,財政給予屋頂企業2元/平方米/年的配套補助,具體面積以三方協議約定中的建筑物屋頂面積數為準,補貼期限為五年。
(七)加強節能和有序用電扶持。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用能減量置換。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提供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濱海新城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工作協調小組,管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辦公室、經發局、安監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建設交通局(規劃分局)、財政局、農辦、瀝海鎮、國土分局、環保分局、質監分局、供電分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發局,經發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日常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各領域的應用。經發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立項申報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負責項目建設指導及節能扶持政策兌現,負責推廣光伏發電技術;建交局負責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規劃分局負責協調與指導新建廠房屋頂及地面電站規劃設計工作;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統籌、兌現等相關工作,負責制訂落實相應的金融信貸扶持政策;農辦負責農村光伏發電應用、農業(漁)光伏大棚建設等工作;國土分局負責協調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面電站建設用地;環保分局負責項目環評審批;供電分局負責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并網及日常運行管理電費、補貼結算、上網電價指導等工作。
(三)抓好宣傳推廣。瀝海鎮、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指導和服務,及時總結經驗,有序引導企業和社會投資光伏發電,積極營造發展氛圍;要通過實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設一批科普基地,推廣一批光伏技術,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和科普活動,促進光伏發電研發、制造和應用協同發展。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由濱海新城管委會經發局負責解釋。
紹興濱海新城管理委員會
2015年10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