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與補償實施
第三十條 光伏電站參與本省區常規發電廠考核、補償費用平衡。
第三十一條 同一事件適用于不同條款的,取考核電量最大的一款執行。
第三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調度管轄關系按月度統計、分析、記錄并網運行考核及輔助服務補償情況,向結算各方出具考核補償憑據。電網企業應根據考核補償憑據出具結算憑據,并網發電廠按結算憑據開具發票,按國家有關規定結算。
第三十三條 光伏電站考核與補償電量的電價按所在結算省(區)上一年平均上網電價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執行的數據和有效支撐材料包括:并網調度協議,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發電計劃曲線、檢修計劃、電壓曲線,能量管理系統、發電機組調節系統運行工況在線上傳系統、廣域測量系統等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遙測采集計費系統的電量數據,當值調度員的調度錄音、調度日志,保護啟動動作報告及故障錄波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光伏電站月度總考核費用等于各項考核費用的累計。按月度考核的項目按月進行統計和結算,在下一個月度電量的電費支付環節兌現。月度總考核費用單獨進行平衡結算,按光伏電站上網電量比例進行返還。
光伏電站月度考核結算費用等于該光伏電站月度考核返還費用減去月度考核費用。
返還第i個光伏電站的費用計算公式為:

第i個電廠(含光伏電站)需要承擔的繳納費用計算公式為: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于每月15日前在調度交易信息披露網站上(或者其他專用技術支持系統)向所有并網發電廠披露所有機組上月考核的明細結果,并報能源監管機構審批。電力調度機構應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和及時,數據至少應保存兩年。
第三十九條 并網發電廠對上月統計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每月17日前向所屬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復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予以答復。并網發電廠經與電力調度機構協商后仍有爭議的,可以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并網運行考核情況明細清單(含爭議情況)報送能源監管機構,經能源監管機構審批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向各結算方出具結算憑據。
第四十一條 能源監管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具備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審核并網發電機組性能參數及相關發電能力。
第六章 申訴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本細則對光伏電站實施并網運行考核及補償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條 光伏電站要重視考核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訴及說明。超時提出的,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 光伏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之間因并網運行考核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協調和裁決。
第四十五條 對擬結算的輔助服務補償或考核費用有異議的,必須在結算考核費用前提出,對于已經結算考核費用后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光伏發電企業要明確承接本細則相關工作的部門和崗位,制定內部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如有問題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授權南方能源監管局解釋和修改本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