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能源局發布關于再次征求《重慶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對比一次征求意見稿,在上網模式上,一稿未按照區縣行政區域劃分上網電量,二稿則提出,位于主城都市區22個區縣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其余區縣,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特殊情況需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確認。
一次征求稿則表示,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利用公共機構等建筑物及附屬場地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利用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附屬場地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特殊情況需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確認。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特殊情況需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確認:我市現貨市場正式連續運行后,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
此外,二稿未區分紅色、黃色、綠色分布式承載力區域項目上網比例。
原文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