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質量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文件提到,加強項目備案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由各縣(市、區)供電公司向屬地行政審批部門代為集中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向屬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備案,嚴禁未備先建、備而遲建、備而不建,對項目自備案2年后未開工建設或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作出相應處理。項目投資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備案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辦理項目備案變更手續。非自然人投資開發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對整村或規模開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通過隱瞞場地租用關系以房屋產權人名義備案,后期從產權人名下賬戶提取發電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
精準推進接入管理。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屬地電網公司,重點考慮未來配電網發展能力和電網承載力,結合本區域電網剩余可接入容量,并校核上級電網設備安全裕度,統籌安排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的規模和時序。新建項目申請接入容量不超過電網剩余可接入容量和滿足電網安全要求的,可依規辦理接網手續;新建項目申請接入容量超過電網剩余可接入容量、不滿足電網安全要求的,各縣(市、區)電網公司要優化電網設施布局,全面提升配電網供電保障能力和綜合承載能力,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后,再有序安排接網。鼓勵新建項目通過合理配建或租用新型儲能、新增調節電源、提升終端電氣化水平等措施,為電力系統提供調節能力,提高電網承載力。
原文見下: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質量開發建設
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關于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質量開發建設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質量開發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持續推進分布式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高效運行,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不斷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分布式光伏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強化分布式光伏規劃布局引導
(一)統籌項目開發建設。
各縣(市、區)要堅持分布式光伏發展與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協調同步的原則,對本區域分布式光伏資源進行全面系統摸排,指導屬地電網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專項配電網規劃,統籌考慮區域內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承載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提出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確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建設規模,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引導分布式光伏合理布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不得在違章建筑物或設施以及危險性鑒定等級為C級、D級的建筑物上建設。
(二)加強項目備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由各縣(市、區)供電公司向屬地行政審批部門代為集中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向屬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備案,嚴禁未備先建、備而遲建、備而不建,對項目自備案2年后未開工建設或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作出相應處理。項目投資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備案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辦理項目備案變更手續。非自然人投資開發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對整村或規模開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通過隱瞞場地租用關系以房屋產權人名義備案,后期從產權人名下賬戶提取發電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
(三)嚴格項目資質審查。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和監理等參建單位,要具有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各參建單位應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其中,承攬設計業務的,要具備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的工程設計資質;承攬施工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等資質(具備其中之一即可)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承攬升壓站、送出線路等涉網工程電氣設備安裝調試業務的,應當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攬監理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監理、機電安裝工程監理等資質(具備其中之一即可)。
二、優化分布式光伏并網接入服務
(四)動態開展接網評估。
各地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發改委《關于高質量做好全省分布式光伏接網消納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24〕906號)等文件要求,指導屬地電網公司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規模、負荷水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靈活調節能力、電力設備容量等因素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引導分布式光伏科學合理布局。電網公司要結合項目需要,及時安排網架增強及臺區改造計劃,保障項目有序接網消納。
(五)精準推進接入管理。
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屬地電網公司,重點考慮未來配電網發展能力和電網承載力,結合本區域電網剩余可接入容量,并校核上級電網設備安全裕度,統籌安排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的規模和時序。新建項目申請接入容量不超過電網剩余可接入容量和滿足電網安全要求的,可依規辦理接網手續;新建項目申請接入容量超過電網剩余可接入容量、不滿足電網安全要求的,各縣(市、區)電網公司要優化電網設施布局,全面提升配電網供電保障能力和綜合承載能力,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后,再有序安排接網。鼓勵新建項目通過合理配建或租用新型儲能、新增調節電源、提升終端電氣化水平等措施,為電力系統提供調節能力,提高電網承載力。
(六)優先就近就低接入。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壓等級原則上參照《配電網規劃設計技術導則》(DLT5729-2023)相關標準執行,需要進行多電壓等級論證的,應根據電網條件并通過技術經濟比選確定。若高低兩級電壓均具備接入條件,應綜合考慮余電上網容量、就地平衡情況等,優先采用低壓接入。不具備低壓接入的地區,可通過匯流升壓至中、高壓配電網或在相應變電站(臺區)配置獨立儲能等方式改善接入條件,通過接入系統評估滿足電網安全要求后安排接入。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靠近電力負荷建設,在用電負荷密集且電網網架較強的地區,采用低壓就地接入方式,實現電力就地消納。
三、規范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秩序
(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項目設計和安裝應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重點對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結構類型、承重荷載、風荷載、雪荷載、防水工藝、使用功能、周邊環境、安全距離、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及區域內氣象地質條件進行綜合性分析,有效規避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坍塌等安全風險。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機構的檢測,滿足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電氣部件應采用阻燃材料;組件、支架及配件、零部件、緊固件要根據當地環境選擇具有防腐性能的材料或做好防腐處理,從源頭上杜絕事故安全隱患。
(八)加強項目施工監管。
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設備質量、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問題發生,加強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帶電作業、起重吊裝等高風險作業管理。在屋頂施工過程中,要合理安排單一作業面上的作業人數和設備材料堆放數量,防范因人員、設備局部過度集中而造成坍塌事故;施工現場要加強安全防護,在臨邊臨空區域、屋頂采光帶等部位設置護欄,在屋頂周邊加裝防護網;及時清理施工現場及其周邊易燃易爆物品,采取設置隔離區、配備消防器材等措施防范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風險;廠房屋頂項目施工中,要檢測廠房可燃廢氣排放情況,嚴禁動火作業期間排放可燃廢氣;加強安裝調試質量管理,保證逆變器、線纜接頭等連接牢固,避免虛接引發直流拉弧;加強建設進度管理,嚴禁趕工期搶進度,嚴禁在大風、雨雪、雷電等惡劣天氣下冒險施工作業。
(九)做好項目驗收管理。
投資主體應參照《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工程技術規范》(NB/T 11422-2023)、《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 50796-2012)等相關標準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向屬地電網公司提交并網驗收申請,電網公司組織設備驗收及調試,合格后并網運行。并網驗收時,電網公司應重點核查現場裝機容量是否與備案文件、接入系統方案以及設計圖紙一致,設計和施工(試驗)單位資質是否滿足有關要求,并檢查光伏組件、逆變器、并網開關等核心涉網設備合格證、出廠資料、購置發票抬頭與備案主體的一致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并網,未經電網公司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嚴禁擅自并網。屬地電網公司同意項目并網的,項目投資主體和電網公司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上網項目簽署購售電合同。
四、加強分布式光伏合規運行管理
(十)推動建檔立卡工作。
建立健全建檔立卡“自下而上”自主填報機制和“自上而下”督促機制。各地能源主管部門要承擔組織責任,負責組織并督促投資主體建檔立卡和數據審核上報,鼓勵投資主體參與綠證交易、綠電交易等各類電力市場交易。電網公司要發揮電網平臺“樞紐”作用,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定期審核建檔立卡信息,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公司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投資主體是建檔立卡的“第一責任人”,對建檔立卡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負首要責任,當項目相關情況發生變化后應第一時間變更檔案信息。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
(十一)保障光伏電能質量。
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功能,存量項目應逐步改造具備相應功能。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應配置具備必要的電能質量監測功能的設備,并能實現電能質量指標超標預警和主動控制功能。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應在接入電力系統規劃可研階段開展電能質量評估,配置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采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電網公司要充分發揮調度專網、配電云系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等作用,及時匯總經營范圍內各項目接入信息,并對數據進行分析,掌握各項目運行狀況,動態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實現項目安全接入與可觀、可測、可調、可控。
(十二)強化項目運行管理。
項目建成后,鼓勵投資主體建立專業化團隊或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項目的運維管理,保障分布式光伏電站安全穩定運行。投資主體或運維單位要加強事故防范,要關注當地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妥善應對不利天氣;要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在項目范圍及周邊醒目位置懸掛張貼警示標識,在觸電燙傷、高處墜落等風險區域設置隔離圍欄等防護裝置;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況,及時發現并排除組件熱斑、接點松脫、接觸不良、螺栓松動、支架銹蝕、電線受潮、絕緣破裂等故障,維修或更換老化的線纜設備,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筑牢分布式光伏安全生產防線
(十三)壓緊壓實主體責任。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消除項目安全隱患,確保安全運行。要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運維人員安全教育,定期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強化安全意識,提升防范能力,遏制坍塌、火災、觸電、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發生。
(十四)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投資主體、各參建單位、運維單位和電網公司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應急管理,在建設和運行期間,制定有效措施妥善應對各類自然災害和事故險情,其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演練,儲備必要搶險救援物資;強化應急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項目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聯絡溝通機制,及時獲取災害信息,共享應急資源。
(十五)切實強化安全監管。
各地政府要落實常態化安全督導責任,積極組織應急和能源、數據、住建等部門及電網公司建立分布式光伏電站安全運行聯合監管機制,定期對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并網運行、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未備案擅自并網、私自增加發電設備容量、未經批準擅自對外供電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市級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對分管行業領域內的企業和單位開展分布式光伏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關企業和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本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執行期間,國家、省有關政策發生調整的,從其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細化配套措施。
附件: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職責分工
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職責分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依法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分布式光伏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各地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區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分布式光伏建設規模,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引導合理布局。負責組織各地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公司做好建檔立卡和數據審核上報工作。組織電網公司定期開展配電網規劃工作,指導電網公司做好配電網的改造升級。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各地資規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占用土地合法性以及是否違反國土空間規劃予以認定。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各地住建部門光伏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和施工安全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分布式光伏安裝企業虛假宣傳、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督促相關部門對分管行業領域內的企業和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指導相關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和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突發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參加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和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數據局:負責指導各地數據部門(行政審批)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備案工作,并將市、縣(市、區)層級光伏項目備案情況及時匯總提供同級能源主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指導分布式光伏電站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專項訓練和實地演練,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市供電公司:負責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和涉網工程驗收工作。加強電網承載力評估,按季度多渠道向社會公布。統籌區域負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進一步加快電網升級改造,提升接入消納能力。負責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檔立卡信息填報工作,督促指導投資主體落實涉網運行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