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發了《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的有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統一和規范各地的改革行為。
放開發用電計劃是從計劃到市場的關鍵一步,是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的前提條件。為進一步做好放開發用電計劃工作,保障文件得到有效執行和落實,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放開發用電計劃應列出具體時間表
雖然《通知》提出,“2018年以后計劃發電量比例,配合用電量放開進展逐年減少”,但每年減少的比例以及最終減少到優先購電量的時限沒有作出具體要求,這將不利于推進改革的步伐,不利于向市場主體傳遞改革的預期信號。有觀點認為,“為穩妥推進改革,放開發用電計劃應循序漸進”,但“循序漸進”不等于無期限。試想,一旦放開過程中出現電力供需形勢逆轉等特殊情況,勢必引起利益方與政府之間的博弈,極可能延緩改革的進程,甚至倒退到計劃的老路。因此,放開發用電計劃應列出具體時間表,通過時間表倒逼政府部門、市場主體轉變觀念,彰顯國家改革的決心。
二是要明晰“計劃”與“市場”的邊界
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發揮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目前“計劃”與“市場”雙軌并存的狀況下,一定要劃清“計劃”與“市場”的邊界。明確這個邊界,首先要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現在有的地方采用“定向”準入方式,難免有操控市場之嫌,建議采用“電壓等級+負面清單”形式明確準入對象。其次,進入市場的電量要嚴格按照市場規則操作,規則要充分體現自由競爭原則,不要有太多的限定,對放了的就不要過多干預,更不可以“市場”之名行“計劃”之實。最后,政府部門在分配“計劃”電量時,也不要與“市場”表現掛鉤,放要放得果斷。從《通知》全文看,這些方面的表述還比較薄弱,建議在后續出臺的文件中進一步完善和規范。
三是要加強電力市場機制建設
放開發用電計劃與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相輔相成,是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只有將電力市場同步建設好,才能真正實現放開發用電計劃的目的。如果放開發用電計劃與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是“兩張皮”,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進度就會受到制約,甚至出現倒退到計劃體制的風險。
四是要積極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建設
《通知》提出“有序放開跨省跨區送受電計劃”“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調峰機組等保障性電源發電需要”“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市場化轉讓可在本地進行,也可以跨省跨區開展”等要求,要落實這些要求,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是不可回避的話題,必須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目前以省級電力市場為主是我國的國情,但從資源優化配置角度看,我國資源稟賦省間差異性大,區域電力市場肯定要形成。在當前跨省跨區交易中,國家層面應出臺文件,鼓勵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直接參與交易,促進交易主體多元化,破除電網企業對跨省跨區交易的壟斷。
五是要重視平衡賬戶的建立和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