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原文:

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原文: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等。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氣體燃料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第五條 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并在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其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管理平臺,匯總、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有關信息。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及時報送其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七條 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八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負積分。
第九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目標值的計算方法,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執行。其中:
(一)實際值是指,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量與其對應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計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二)目標值是指,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其對應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計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以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乘以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有關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相關比值執行。
第十一條 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采用乘用車企業按照《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GB/T 19233)申報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同一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進口的同一車型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開計算。
第十二條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車整備質量、座椅排數等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分開計算。
第十三條 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的用于境內銷售的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核算。
第十四條 在核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以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小于規定數值的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應當依據《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的有關規定,按照其生產或者進口量的相應倍數計算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
第十五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年度生產或者進口量少于2000 輛,并且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的小規模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要求。
申報平均燃料消耗量寬松達標要求的小規模企業,應當提交其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性的證明材料。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小規模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規模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60%;下降3%(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30%。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七條 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差額。
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實際值小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第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積分與其對應的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求和,計算得出積分總量(積分總量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