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于近日印發,旨在加快推進河南省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詳情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辦〔2018〕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9日
河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
濕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濕地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生態安全,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子孫后代的生存福祉。為加快推進我省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建設美麗河南為總目標,以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為總任務,認真踐行新發展理念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切實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落實國家《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全面加強濕地保護,加快濕地修復,提升濕地功能,規范濕地利用行為,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河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原則,將全省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重點加強對自然濕地、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復;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原則,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黃河河務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注重成效、嚴格考核原則,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對各級政府領導干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目標任務。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到2020年,全省濕地面積不低于942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生態功能明顯增強,濕地生物多樣性持續穩定,濕地保護與修復水平全面提升。
二、實行濕地保護責任目標管理制
(四)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根據全國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結果,將全省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省轄市、縣(市、區)。科學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明確濕地名錄,并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全省實行占用濕地清單式管理,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
(五)落實濕地生態功能提升要求。落實國家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采取針對性措施做好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5%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
(六)建立完善濕地保護考核評價和獎懲制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評價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濕地保護修復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落實獎懲措施。
三、建立濕地分級保護管理體系
(七)建立濕地分級保護管理制度。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省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建立濕地分級管理制度。省級林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管理規則和程序,發布省級重要濕地名錄。一般濕地名錄由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發布。
(八)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探索開展濕地管理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
(九)加強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各級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本轄區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對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每縣(市、區)至少建立一處省級以上濕地保護區或者濕地公園。對一般濕地要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征,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夯實保護管理基礎。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濕地管護聯動網絡,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
四、建立健全濕地用途監督管理制度
(十)建立濕地用途管控制度。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科學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嚴格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在保護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因重大工程確需占用的,要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在編制相關規劃以及工程建設中,要切實落實生態保護措施,減輕工程建設對濕地生態的影響。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干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
(十一)規范濕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定濕地相關資源利用強度和時限,加強對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沙、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旅游等活動的監管,防止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恢復或新建濕地,要符合濕地保護的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自然或生態的材料和工藝,避免過度建設,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建設涉及濕地的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工程要兼顧濕地保護需要,最大限度減少采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十二)嚴厲懲處破壞濕地行為。建立濕地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濕地保護利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對破壞濕地違法行為的打擊。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方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建立健全濕地監測評價制度
(十三)分級確定濕地監測評價主體。省級林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監測評價技術規程與標準,組織開展退化濕地評估和省級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全省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10年。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濕地監測評價。加強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統籌解決重大問題。
(十四)加強濕地監測網絡建設。省級林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規劃省級重要濕地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省級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網絡。一般濕地監測網絡建設。由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濕地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全省重要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黃河河務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良變化。
(十五)規范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機制,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省林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省級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信息,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發布一般濕地的監測評價信息。實行重要濕地動態監測,對生態風險和破壞活動進行預警。建立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六、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
(十六)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各級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十七)多渠道增加濕地面積。各級政府要對近年來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并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退化濕地恢復等措施,恢復原有濕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護、移民安置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條件。重點結合灘區移民搬遷、百城提質、水系治理、海綿城市建設等擴大濕地面積。
(十八)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各級林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修復工程規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實施。要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通過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拆除圍網、生態移民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復濕地生態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
(十九)建立完善濕地生態補水和用水制度。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從生態安全、水文聯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綜合治理方法,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明確技術路線、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解決“濕地不濕”的問題。水庫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慮濕地生態用水和相關野生動植物保護需求。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須統籌安排重要濕地生態用水,滿足最小生態需求。
(二十)建立濕地修復成效監督制度。依照國家濕地修復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修復工程績效評價。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復方案、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
七、落實濕地保護修復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濕地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出臺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方案,實施濕地保護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結合河長制工作要求,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黃河河務等部門要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完成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
(二十二)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由林業、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黃河河務、教育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濕地保護修復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修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強對濕地保護利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十三)推進法制建設。進一步貫徹實施《河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并結合實際推動制定完善濕地保護與修復的地方性法規。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濕地公園,要結合實際出臺管理辦法,規范濕地管理。
(二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積極爭取國家財政支持,開展重要濕地的保護修復,研究開展退耕還濕試點,提高濕地保護修復水平。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創新濕地保護投融資機制,通過財政貼息、政策性貸款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給予風險補償。在保持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國家濕地公園等保護地的建設和運營,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
(二十五)加強科技支撐。加強濕地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重點加強河湖濕地修復、河湖濕地演變、水污染防治、水鳥棲息地生境改善等研究。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技術示范。設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咨詢委員會,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二十六)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方案和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工作推進和任務落實,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和群眾監督。省林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濕地保護修復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二十七)加強宣傳教育。廣泛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普及濕地科學知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使他們樹立濕地保護意識。研究建立濕地保護志愿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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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辦〔2018〕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9日
河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
濕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濕地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生態安全,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子孫后代的生存福祉。為加快推進我省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建設美麗河南為總目標,以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為總任務,認真踐行新發展理念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切實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落實國家《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全面加強濕地保護,加快濕地修復,提升濕地功能,規范濕地利用行為,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河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原則,將全省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重點加強對自然濕地、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復;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原則,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黃河河務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注重成效、嚴格考核原則,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對各級政府領導干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目標任務。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到2020年,全省濕地面積不低于942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生態功能明顯增強,濕地生物多樣性持續穩定,濕地保護與修復水平全面提升。
二、實行濕地保護責任目標管理制
(四)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根據全國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結果,將全省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省轄市、縣(市、區)。科學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明確濕地名錄,并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全省實行占用濕地清單式管理,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
(五)落實濕地生態功能提升要求。落實國家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采取針對性措施做好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5%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
(六)建立完善濕地保護考核評價和獎懲制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評價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濕地保護修復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落實獎懲措施。
三、建立濕地分級保護管理體系
(七)建立濕地分級保護管理制度。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省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建立濕地分級管理制度。省級林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管理規則和程序,發布省級重要濕地名錄。一般濕地名錄由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發布。
(八)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探索開展濕地管理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
(九)加強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各級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本轄區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對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每縣(市、區)至少建立一處省級以上濕地保護區或者濕地公園。對一般濕地要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征,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夯實保護管理基礎。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濕地管護聯動網絡,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
四、建立健全濕地用途監督管理制度
(十)建立濕地用途管控制度。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科學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嚴格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在保護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因重大工程確需占用的,要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在編制相關規劃以及工程建設中,要切實落實生態保護措施,減輕工程建設對濕地生態的影響。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干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
(十一)規范濕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定濕地相關資源利用強度和時限,加強對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沙、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旅游等活動的監管,防止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恢復或新建濕地,要符合濕地保護的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自然或生態的材料和工藝,避免過度建設,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建設涉及濕地的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工程要兼顧濕地保護需要,最大限度減少采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十二)嚴厲懲處破壞濕地行為。建立濕地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濕地保護利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對破壞濕地違法行為的打擊。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方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建立健全濕地監測評價制度
(十三)分級確定濕地監測評價主體。省級林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監測評價技術規程與標準,組織開展退化濕地評估和省級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全省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10年。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濕地監測評價。加強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統籌解決重大問題。
(十四)加強濕地監測網絡建設。省級林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規劃省級重要濕地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省級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網絡。一般濕地監測網絡建設。由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濕地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全省重要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黃河河務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良變化。
(十五)規范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機制,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省林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省級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信息,省轄市、縣(市、區)林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發布一般濕地的監測評價信息。實行重要濕地動態監測,對生態風險和破壞活動進行預警。建立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六、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
(十六)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各級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十七)多渠道增加濕地面積。各級政府要對近年來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并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退化濕地恢復等措施,恢復原有濕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護、移民安置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條件。重點結合灘區移民搬遷、百城提質、水系治理、海綿城市建設等擴大濕地面積。
(十八)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各級林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修復工程規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實施。要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通過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拆除圍網、生態移民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復濕地生態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
(十九)建立完善濕地生態補水和用水制度。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從生態安全、水文聯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綜合治理方法,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明確技術路線、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解決“濕地不濕”的問題。水庫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慮濕地生態用水和相關野生動植物保護需求。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須統籌安排重要濕地生態用水,滿足最小生態需求。
(二十)建立濕地修復成效監督制度。依照國家濕地修復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修復工程績效評價。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復方案、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
七、落實濕地保護修復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濕地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出臺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方案,實施濕地保護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結合河長制工作要求,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黃河河務等部門要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完成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
(二十二)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由林業、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黃河河務、教育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濕地保護修復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修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強對濕地保護利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十三)推進法制建設。進一步貫徹實施《河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并結合實際推動制定完善濕地保護與修復的地方性法規。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濕地公園,要結合實際出臺管理辦法,規范濕地管理。
(二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積極爭取國家財政支持,開展重要濕地的保護修復,研究開展退耕還濕試點,提高濕地保護修復水平。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創新濕地保護投融資機制,通過財政貼息、政策性貸款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給予風險補償。在保持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國家濕地公園等保護地的建設和運營,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
(二十五)加強科技支撐。加強濕地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重點加強河湖濕地修復、河湖濕地演變、水污染防治、水鳥棲息地生境改善等研究。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技術示范。設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咨詢委員會,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二十六)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方案和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工作推進和任務落實,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和群眾監督。省林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濕地保護修復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二十七)加強宣傳教育。廣泛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普及濕地科學知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使他們樹立濕地保護意識。研究建立濕地保護志愿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