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紀新能源網記者獲悉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工作方案(修改)》文件,文件顯示最后修改日前為6月17日。
方案包括,政策支持機制、示范區選擇原則、組織實施方式、工作進度安排、項目可行性分析、落實項目安裝條件等六方面。
一、政策支持機制
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給予補貼。自發自用電量和多余上網電量均按照統一標準補貼(暫按補貼期限20年測算,以國家價格主管的文件為準),中央財政不再給予項目投資補貼;在國家補貼標準之外,地方政府可給予項目投資補貼或增加度電補貼。
用戶從電網購電執行正常的用電價格政策,多余光伏發電量上網,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脫硫燃煤火電標桿電價收購。
對光伏發電的發電量、多余光伏發電量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負責計量、統計,并據此按照國家規定的度電補貼標準按月轉撥國家補貼資金。
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力用戶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合同能源管理企業應與電力用戶應依據國家關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規定,簽訂能源服務協議。
二、示范區選擇原則
在具備規模化應用、經濟性好的地區率先開展示范, 鼓勵園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一個業主統一投資建設經營,由其統一協調建筑屋頂使用、光伏發電量消費以及與電網的關系。
三、落實項目安裝條件
省(區、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擬開展示范的工業園區管委會、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投資經營的企業,落實光伏安裝和運行條件。
四、項目可行性分析
在落實安裝條件的基礎上,調查分析各項目的運行條件:例如,安裝光伏的單位的光伏發電出力與用電負荷的匹配情況;項目光伏發電量和自發自用比例;項目的發電成本及合理收益,與用戶側替代網購電的價格對比,并考慮消費光伏發電量的用戶的收益分成,提出最低度電補貼標準建議;
五、組織實施方式
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各地區分布式光伏示范區建設,協調并督促電網企業做好配套并網服務,及時解決示范區實施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問題。
六、工作進度安排
能源局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按要求,組織編制示范區實施方案并初步論證后,于2013年7月10日前將實施方案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對各地區上報的示范區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按照示范區的先進性、經濟性、可推廣性進行篩選,并將實施方案送電網企業研提配套電網落實的意見。在7月20日前明確示范區名單,于2013年7月底前啟動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