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能源局發布了《寧波市電化學儲能項目建設運行管理工作指南(試行)》。其中指出,電化學儲能電站(設施)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用戶側電化學儲能電站(設施)在公共連接點的電壓偏差、電壓波動和閃變、諧波等電能質量指標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功率為500kW且容量為500kWh及以上的非移動式電化學儲能電站,應在并網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各地住建部門提交備案申請。
用戶側電化學儲能電站(設施)納入用戶內部配電設施運行管理,原則上不得向公用電網倒送電。各類電化學儲能電站(設施)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具備與供電企業進行遠程數據采集和交互功能,將運行數據接入相關在線管理平臺。充放電功率在500kW及以上的項目應具備實時在線監測和遠程預警控制功能,并明確項目運行負責人報各地供電企業。
額定功率5MW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設施)應設置現場值班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大型電化學儲能電站(按照國家規范標準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等要求執行)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政策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