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范圍。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特別明確了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車網互動運營企業等經營主體地位,引導新型經營主體參與調節。
二是規范輔助服務交易品種設立流程。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要,提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需求并擬定分析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需求合理性,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實施。設立新品種時,應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正式運行相關流程。
三是健全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明確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情況,建立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符合規定的調頻、備用等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原則上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
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發用一體”主體,在結算時段內按上網(下網)電量參與發電側(用戶側)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或分享。
四是明確與電能量市場銜接機制。明確調頻、備用、爬坡等有功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可獨立出清,具備條件時推動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經營主體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能量費用按照電能量市場規則結算。
五是理清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職責。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提出輔助服務需求并統一采購,負責輔助服務交易組織、市場出清、服務調用、費用計算、提出安全約束、開展安全校核等業務,負責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監控工作,負責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與輔助服務市場相關的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經營主體市場注冊、變更和退出等相關服務,負責披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信息,負責提供結算依據。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5〕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關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要求,指導全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適應電力改革發展需要,根據《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4年第2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組織起草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規則》和發改價格〔2024〕19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市場運營機構制修訂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確保與《規則》要求一致。
二、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要完善現貨市場規則,適當放寬市場限價,引導實現調峰功能,調峰及頂峰、調峰容量等具有類似功能的市場不再運行。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等單位組織對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資金使用、執行效果等情況進行年度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5年4月3日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