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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優先調用獨立儲能,調峰最高報價335.8元/MWh!

   2024-08-16 儲能頭條26400
核心提示:文件指出,燃煤機組、水電機組、獨立儲能報價相同時優先調用獨立儲能

8月14日,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文件表示,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按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方式參與市場交易。儲能報價上限不超過335.8元/兆瓦時。自主參與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報價的獨立儲能電站需同步上報最大充電電力及持續時間。

文件指出,燃煤機組、水電機組、獨立儲能報價相同時優先調用獨立儲能,其余報價相同時優先調用可提供調峰容量大的機組或最大充電電力大的儲能。

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供應量為獨立儲能電站在提供調峰輔助服務期間的充電電量。

獨立儲能在同一運行日的同一時段不同時參與南方區域跨省備用市場和云南調峰市場。獨立儲能在云南調峰市場日前預安排中標后,同時段不再參與南方區域跨省備用市場日前交易出清。

云南調峰市場補償費用由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分攤,獨立儲能電站不參與云南調峰市場補償費用分攤。

獨立儲能電站在未報價、報價未中標或未被調用的情況下自行進入充電狀態,市場不支付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持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按照《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云南電力系統運行實際和發展需要,我辦編制了《云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請于2024年9月15日前反饋至郵箱scynb@nea.gov.cn。感謝支持!

附件:云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云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建立有效的云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簡稱“云南調峰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提升清潔能源消納空間,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依據]本規則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南方區域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南方區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兩個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制定。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云南調峰市場的運營及管理,云南調峰市場所有成員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四條 [調峰輔助服務]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為跟蹤系統負荷的峰谷變化及可再生能源出力變化,并網主體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進行的發用電功率調整或設備啟停所提供的服務。調峰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調峰服務和有償調峰服務。現階段云南調峰市場的有償調峰服務包括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和啟停調峰輔助服務。

第五條 [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云南能源監管辦”)負責云南調峰市場的監督與管理,負責監管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六條 [市場成員組成]云南調峰市場的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市場經營主體、電網企業。

第七條 [市場運營機構指定]云南能源監管辦指定的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云南調峰市場運營,其他電力調度機構按調管范圍配合開展云南調峰市場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場運營機構及其權利義務]現階段云南調峰市場的市場運營機構為云南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云南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開展云南調峰市場交易,按調管范圍開展安全校核;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電網調度管理規程及交易出清結果,實施調管范圍內調峰資源的調用,確保電網運行安全;

(三)負責發布電網運行和調峰市場運營的相關信息;

(四)根據市場交易和執行結果,通過云南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提供交易結算依據;

(五)建設和維護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六)緊急情況下中止市場運行,保障系統安全運行;

(七)會同電力交易機構受理市場經營主體質詢,協調處理市場爭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一)配合開展云南調峰市場交易,提供調峰服務數據、結算依據;

(二)按調管范圍開展安全校核,按交易結果調用調峰資源,確保電網運行安全;

(三)發布電網運行和調峰市場運營的相關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提供市場注冊、交易申報等相關服務;

(二)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按規則進行信息發布;

(三)負責與其職責相關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建設和運維;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市場經營主體及其權利義務]云南調峰市場的市場經營主體包括:

(一)納入南方區域“兩個細則”管理的發電側并網主體和獨立儲能電站。其中,調峰輔助服務提供者為具備自動發電控制功能的燃煤電廠、水電廠(具備日調節能力及以上)及獨立儲能電站,允許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與上述發電廠聯合作為調峰輔助服務提供者;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指具體提供調峰服務的裝置或電站,包括儲能裝置、儲能電站等;獨立儲能電站指具備調度直控條件,以獨立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的儲能電站。

(二)調峰輔助服務提供者應在市場運營機構進行市場注冊,注冊時應提交參與云南調峰市場交易人員注冊信息,交易人員的市場申報行為視為所在企業的意愿。

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服從電力調度機構調度命令,確保電網運行安全;

(二)提供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經營主體依據本規則參與云南調峰市場,提供調峰服務并獲得補償;

(三)按本規則繳納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

(四)提供調峰市場交易所需的技術參數及資料,獲得調峰市場交易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電網企業及其權利義務]電網企業為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結算依據進行調峰服務費用結算;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調峰輔助服務

第十一條 [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包括燃煤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水電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

第十二條 [燃煤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燃煤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是指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在基本調峰資源用盡后,燃煤機組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調減出力,使機組平均負荷率低于有償調峰基準所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其中,平均負荷率為交易時段內機組運行平均出力占機組額定裝機容量的比例,燃煤機組有償調峰基準為機組額定容量的K燃煤深調基準。平均負荷率高于有償調峰基準的調峰服務屬于機組基本調峰服務,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無償調用。

第十三條 [水電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水電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是指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在基本調峰資源用盡后,水電機組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調減出力至低負荷(或空載)運行所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機組運行出力高于機組穩定運行區下限(即水電有償調峰基準,根據并網調度協議或穩定性試驗報告確定,若存在一個或多個限制運行區,則取最小限制運行區上限)的調峰服務及無振動區的水電機組調峰服務屬于機組基本調峰服務,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無償調用。

第十四條 [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是指根據系統調峰需要,在基本調峰資源用盡后,獨立儲能電站在負荷低谷時段(具體時段按云南省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所明確的低谷時段執行)進入充電狀態時所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獨立儲能電站在未報價、報價未中標或未被調用的情況下自行進入充電狀態,市場不支付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包括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和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

第十六條 [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是指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在運燃煤機組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停機解列,并在T燃煤啟停時間小時內再次啟動并網所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

第十七條 [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是指根據電網運行需要,水電機組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停機解列,并在運行日內再次并網且當日全廠可調機組平均啟停超過C次時所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

第十八條 [調峰需求]系統所需電力調峰需求,用于衡量系統調峰缺口的大小。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實際需要,綜合考慮電網運行安全約束、省間送受電情況、清潔能源消納需求、備用要求、負荷預測等因素確定系統所需電力調峰需求。

第十九條 [競價日與運行日]運行日(D日),是指市場運行的自然日;競價日(D-1日),是指運行日的前一個自然日。工作日,是指不包含國家法定公休日和節假日的標準工作日。

第四章 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第二十條 [啟動條件]原則上應先將基本調峰、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資源用盡后,需將一臺及以上燃煤機組或水電機組降至有償調峰基準值以下時,啟動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第二十一條 [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按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第二十二條 [市場申報]市場申報采用按日申報模式,即市場經營主體在競價日以機組為單位申報運行日的價格,水電機組(水電類)報價上限不超過P水max元/兆瓦時,燃煤機組及儲能(燃煤儲能類)報價上限不超過P燃煤max元/兆瓦時。其中,自主參與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報價的燃煤電廠、水電廠需同步上報機組最小可調出力(最小可調出力不得高于有償調峰基準,有償調峰基準與最小可調出力的差值為可提供調峰容量),自主參與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報價的獨立儲能電站需同步上報最大充電電力及持續時間。對于已獲得容量電費的市場經營主體未自主申報時,其最小可調出力默認采用并網調度協議最小技術出力作為申報信息。

第二十三條 [燃煤機組分段申報]參與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燃煤機組可分段報價,最多申報3段,第一段以有償調峰基準為起點,最后一段以上報的最小可調出力為終點,各段報價隨機組出力降低單調非遞減。

第二十四條 [出清機制]深度調峰輔助服務采用同類型機組統一邊際出清機制,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申報價格從低到高排序依次調用,同類型機組出清價格為交易時段內實際調用到的最后一臺深度調峰的同類型機組的申報價格。燃煤機組、水電機組、獨立儲能報價相同時優先調用獨立儲能,其余報價相同時優先調用可提供調峰容量大的機組或最大充電電力大的儲能。

第二十五條 [深度調峰供應量]燃煤機組、水電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供應量為深度調峰期間的少發電量,即為機組有償調峰基準與實際出力的差值在深度調峰時間內的積分電量。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供應量為獨立儲能電站在提供調峰輔助服務期間的充電電量。

第二十六條 [免補情況]以下情形不視為提供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不獲得調峰輔助服務收益:

(一)機組在開、停機過程中運行于有償調峰基準之下時;

(二)機組未按調度指令執行而運行于有償調峰基準之下時;

(三)機組因生態流量要求、調壓需求等其他非調峰原因而運行于有償調峰基準之下時;

(四)機組因電廠自身原因而運行于有償調峰基準之下時。

第五章 啟停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第二十七條 [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啟動條件]原則上應先將基本調峰、水電機組啟停調峰、獨立儲能調峰、深度調峰資源用盡后,需將一臺及以上燃煤機組啟停調峰時,啟動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第二十八條 [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申報]市場申報采用按日申報模式,即市場經營主體在競價日以機組為單位申報運行日的價格,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按機組額定容量級別設置報價上限,詳見下表。

第二十九條 [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交易出清原則]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采用同容量級別機組統一邊際出清機制,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申報價格從低到高排序依次調用,同容量級別機組出清價格為交易時段內實際調用到的最后一臺啟停調峰的同容量級別機組的申報價格。報價相同時首先出清調峰容量大的機組,再出清申報時間靠前的機組;申報時間也相同的,由技術支持系統隨機抽取。

第三十條 [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補償臺次]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補償臺次為在運燃煤機組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停機解列,并在T燃煤啟停時間小時內再次啟動并網的臺次,每完成一次停機、啟動計一臺次。

第三十一條 [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采用固定補償方式。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補償臺次以全廠進行統計,水電廠運行日可調機組為B臺,則該廠當日總啟停臺次超過B×C臺次后(每完成一次停機、啟動計一臺次),每增加一次啟停計一臺次,每臺次按R水啟元/萬千瓦的標準對額定裝機容量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 [免補情況]以下情形不視為提供啟停調峰輔助服務,不獲得調峰輔助服務收益:

(一)機組因正常換機運行、故障跳閘、設備缺陷、機組試驗、綜合用水需要及其他電廠自身原因產生的機組啟停;

(二)燃煤機組因啟停調峰交易停機后,停機時長超過T燃煤啟停時間小時的,不視為提供啟停調峰輔助服務,按南方區域“兩個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六章 交易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交易組織方式]云南調峰市場交易采用“日前報價和預安排,日內正式出清,按需按序調用”的組織方式。

第三十四條 [云南調峰市場與電力中長期電能量市場的銜接]市場經營主體因參與云南調峰市場造成電力中長期交易計劃執行偏差的,按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云南調峰市場與南方區域電力現貨電能量市場的銜接]電力現貨市場結算運行時,云南調峰市場暫停運行,通過電力現貨價格引導,實現調峰功能,相應補償按南方區域“兩個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云南調峰市場與云南調頻市場的銜接]云南調頻市場日前預安排(正式出清)結果作為調峰市場日前預安排(正式出清)的邊界條件,原則上云南調頻市場中標的發電單元不參與云南調峰市場出清。

第三十七條 [獨立儲能參與南方區域跨省備用市場和云南調峰市場]獨立儲能在同一運行日的同一時段不同時參與南方區域跨省備用市場和云南調峰市場。獨立儲能在云南調峰市場日前預安排中標后,同時段不再參與南方區域跨省備用市場日前交易出清。

第三十八條 [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交易周期]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每15分鐘為一個交易時段,運行日共設置96個交易時段;以00:00為第一個交易時段起點,23:45為最后一個交易時段起點。

第三十九條 [交易流程]云南調峰市場具體交易組織流程:

(一)競價日12:00前,市場運營機構通過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布運行日調峰市場信息,包括提供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經營主體名單、市場限價、申報開始和截止時間、預計調峰時段和預測最大調峰需求(僅作參考,最終以日內實際調峰時段和調峰需求為準)。

(二)競價日12:00-15:00,市場經營主體通過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運行日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價格,上報運行日機組最小可調出力、儲能最大充電電力及持續時間。

(三)競價日15:00開始,電力調度機構系統運行需要進行日前預安排,經安全校核與調整,形成預安排結果。如日前無需啟動調峰市場,則無需開展日前預安排。

(四)在運行日,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實際情況組織正式出清,經安全校核與調整,形成正式出清結果,正式出清應不晚于實際運行時段起始時間點的30分鐘前完成。如日內無需啟動調峰市場,則無需開展正式出清。

第四十條 [市場申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通過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以機組為單位申報價格,以申報截止時間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申報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價格的最小單位是0.1元/兆瓦時,申報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最小單位是0.1萬元/臺次。市場經營主體可對申報價格設置缺省值,如未報價,可使用缺省值報價。已獲得容量電費的市場經營主體,應參加云南調峰市場報價,如未報價,使用缺省值報價,如未設置缺省值,則默認為按0報價。

第四十一條 [申報信息封存]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將競價日申報信息封存到運行日,在運行日開展集中統一出清。

第四十二條 [調峰資源按序調用原則]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和系統運行需要的前提下,按照綜合成本最低原則進行調峰資源調用,即在基本調峰資源用盡后,原則上先調用水電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再調用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和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最后調用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

第四十三條 [日前預安排]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省內負荷預測、新能源功率預測、西電東送電力等邊界數據組織開展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日前預安排,經安全校核與調整,形成預安排結果。預安排結果隨日前發電計劃一并發布,僅作為實時調用的參考,不作為正式出清執行依據。

第四十四條 [日內正式出清]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省內負荷超短期預測、新能源功率超短期預測、西電東送電力等邊界數據組織開展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日內正式出清,經安全校核與調整,形成正式出清結果,并隨日內發電計劃一并發布。若日內實際運行無需啟動調峰市場時,對于日前預安排處于深度調峰及啟停調峰的機組(啟停調峰的水電機組除外),需將機組的日內發電計劃恢復至有償調峰基準之上及取消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若日內實際運行系統調峰需求減少時,需將機組的日內發電計劃按報價從高到低的順序恢復至有償調峰基準之上及取消燃煤機組啟停調峰。

第四十五條 [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實際情況,按照調管范圍對預安排和正式出清的機組序列進行安全校核,校核條件應滿足:

(一)參與深度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出清的機組最小可調出力不得高于有償調峰基準;

(二)電網安全穩定約束;

(三)水庫調度約束要求,包括水電機組振動區、上下游電廠流量匹配約束要求等;

(四)符合清潔能源消納相關政策要求。

第四十六條 [預安排及正式出清調整]在日前預安排及正式出清過程中機組的調整:

(一)不滿足安全校核條件的機組,由所屬電力調度機構從預安排(正式出清)機組序列中移出,并注明移出原因。

(二)若安全校核后預安排(正式出清)機組序列調峰容量不滿足系統調峰需求且調峰市場仍有報價機組時,在滿足安全約束前提下,根據交易出清原則按需按序進行調用。若安全校核后預安排(正式出清)機組序列調峰容量不滿足系統調峰需求且調峰市場已無報價機組時,則按云南電網發電調度原則開展系統調峰。

第四十七條 [實時調整]實時運行中,若因電網安全需要,在滿足安全約束前提下,電力調度機構可移出中標機組,并進行事后信息發布。若系統仍有調峰需求且調峰市場仍有報價機組時,在滿足安全約束前提下,按需按序進行調用,調用報價但未中標機組,其調峰補償按調用時段對應的同類型出清價格結算。若系統仍有調峰需求且調峰市場已無報價機組時,則按云南電網發電調度原則開展系統調峰。當電網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無需考慮經濟性。

第七章 計量和結算

第四十八條 [計量依據]調峰輔助服務計量的依據為電力調度命令、調度運行控制系統(OCS系統)等調度自動化系統實時數據、計量自動化及營銷信息系統的電量數據以及市場經營主體提供的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臺次等。

第四十九條 [結算方式]云南調峰市場補償費用結算采用按日統計、按月結算、收支平衡的方式。云南調峰市場補償分為燃煤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補償、水電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及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

第五十條 [燃煤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燃煤機組月度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n為每月云南調峰市場總的交易時段數,Q燃煤i為該燃煤機組在第i個交易時段的深度調峰電量,P燃儲深調i為在第i個交易時段的燃煤儲能類深度調峰出清價格。

第五十一條 [水電機組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水電機組月度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n為每月云南調峰市場總的交易時段數,Q水電i為該水電機組在第i個交易時段的深度調峰電量,P水深調i為在第i個交易時段的水電類深度調峰出清價格。

第五十二條 [獨立儲能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獨立儲能月度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n為每月云南調峰市場在負荷低谷時段總的交易時段數,Q儲能i為該獨立儲能在第i個交易時段的充電電量,P燃儲深調i為在第i個交易時段的燃煤儲能類深度調峰出清價格。

第五十三條 [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燃煤機組月度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m為每月云南調峰市場該燃煤機組的啟停調峰臺次數,P啟停j為該燃煤機組在第j次啟停調峰出清價格。

第五十四條 [水電機組月度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水電機組月度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t為每月的天數,N有償k為該水電廠在第k天的有償啟停臺次數,Nk為該水電廠在第k天的啟停調峰臺次數,C為水電機組啟停調峰無償次數,B為水電廠運行日可調機組臺數,R水啟為水電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標準,DB平均為B臺可調機組額定容量的算術平均值。當Nk<B×C時,費用為0。

第五十五條 [水電廠機組啟停調峰臺次數統計]具備日調節能力及以上水電廠運行日的機組啟停調峰臺次數由對應市場經營主體按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如實統計,D+1日17:00前連同運行日可調機組及臺數報送至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經電力調度機構校核后,D+3日17:00前通過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公示各水電廠運行日的有償啟停臺次數,經公示、復核的有償啟停臺次數作為結算依據。

當水電廠報送的機組啟停調峰臺次數大于電力調度機構OCS系統記錄的啟停臺次數時,或經抽查確認運行日的有償啟停臺次數有誤時,視為校核未通過的,記1次上報錯誤;對校核結果有異議的,市場經營主體應在1個工作日內反饋至電力調度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并回復。發生1次上報錯誤,扣減該水電廠當天啟停調峰補償費用;發生2次上報錯誤,扣減該水電廠當月啟停調峰補償費用的50%;發生3次上報錯誤,扣減該水電廠當月啟停調峰補償費用。

第五十六條 [深度調峰輔助服務考核]提供深度調峰輔助服務期間,市場經營主體未能按正式出清結果所發布的日內發電計劃執行,所產生的發電計劃偏差按南方區域“兩個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五十七條 [燃煤機組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考核]機組啟停調峰期間,機組實際解列時間與電力調度機構計劃安排的解列時間偏差每超過60分鐘,則扣減應支付該筆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20%,直至扣減為0;機組實際并網時間點與電力調度機構計劃安排的并網時間點偏差每超過60分鐘,則扣減應支付該筆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20%,直至扣減為0。

第五十八條 [市場補償費用分攤機制]云南調峰市場補償費用由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分攤,獨立儲能電站、具備日調節能力及以上且無振動區的水電機組不參與云南調峰市場補償費用分攤。起步階段,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的分攤費用由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按當月上網電量(含調試運行期應分攤的上網電量)比例繳納。后期,視技術條件及市場運行情況,進一步研究完善分攤機制。參與補償費用分攤的市場經營主體和分攤費用比例,按南方區域“兩個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的分攤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fh為第h個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的分攤費用,Eh為第h個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當月上網電量(以“點對網”方式向其他省(區)送電的市場經營主體,其上網電量的統計按南方區域“兩個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F為云南調峰市場補償費用,s為參與分攤的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個數。

第八章 信息披露與報送

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原則]市場運營機構進行信息披露時,應當遵循真實、及時、透明的原則,公平對待市場經營主體,無歧視披露公開信息。

第六十條 [市場信息分類]市場信息按公開對象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特定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披露《云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等;公開信息是指向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特定信息是指根據電力市場運營需要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條 [市場信息披露途徑]市場運營機構應通過云南調峰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經營主體披露云南調峰市場運行信息和結算信息,并按《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及省內信息披露有關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條 [日信息與月度信息]云南調峰市場交易相關信息包括日信息和月度信息:

(一)日信息,日信息分為事前信息和事后信息,事前信息在交易申報前,由市場運營機構發布提供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經營主體名單(公開信息)、市場限價(公開信息)、申報開始和截止時間(公開信息)、運行日預計調峰時段和預測最大調峰需求;市場出清的事后信息由電力調度機構在完成交易出清后,下一個工作日12時前,發布市場啟動情況、市場經營主體中標情況(特定信息)、市場出清價格(公開信息)以及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發布的信息;實時調整的事后信息(特定信息,主要包括移除、調用情況及原因),應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發布。各市場經營主體如對日信息有異議,應于發布次日的15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核對要求。

(二)月度信息,包括云南調峰市場月度運營總體情況(公開信息,含市場月度結算總補償費用、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總分攤費用)及發電側市場經營主體月度結算信息(公開信息,含補償費用、分攤比例、分攤費用、凈收入)等。

第六十三條 [市場運營情況報送]市場運營機構應以月度為周期,次月(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云南能源監管辦報送上月云南調峰市場運營情況。

第九章 市場監管、調整及監測

第六十四條 [市場監管方式]云南能源監管辦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本規則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對市場成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進行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十五條 [爭議調解]市場經營主體因云南調峰市場交易、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發生爭議的,可向云南能源監管辦申請爭議調解。

第六十六條 [市場調整情形]發生以下情況時,云南能源監管辦可對市場進行調整,也可授權市場運營機構進行臨時調整:

(一)電力系統故障或技術支持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影響云南調峰市場運營時;

(二)電網出現電力平衡緊張、斷面約束矛盾嚴重等其他情況時;

(三)市場經營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或出現其他嚴重違約情況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時;

(四)其他影響云南調峰市場正常運行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市場調整手段]市場調整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根據系統運行實際,可移出中標機組,調用報價但未中標機組;

(二)調整市場限價;

(三)調整市場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資格標準;

(四)暫停市場交易,處理和解決問題后重新啟動。市場暫停期間所對應的結算時段,相應補償按南方區域“兩個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市場運營機構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八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做好云南調峰市場運營監測,防范市場風險,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在市場監測中發現以下情形時,可啟動市場異常交易行為判定程序:

(一)電廠頻繁啟停機組,在調峰市場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發布信息引導市場價格走向,干擾市場正常運行的;

(三)其他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市場監測相關指標對市場經營主體行為進行深入分析,判定電廠相關情形是否涉嫌異常交易行為。必要時,市場運營機構可以通過電話和書面函詢的方式要求當事人或者相關方進行解釋說明。判定市場經營主體存在涉嫌異常交易行為的,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在一定期間內予以重點監測,并可以按照本規則或電力調度規程有關規定采取問詢并要求提交書面解釋、市場內公開通報、暫停調峰市場交易資格、限期整改等處置措施。

第七十條 對于判定為涉嫌異常交易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運營機構應及時報告云南能源監管辦,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

(一)相關異常交易行為造成影響較小,但經市場運營機構提醒后仍不糾正的;

(二)相關異常交易行為對市場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相關市場經營主體通過異常交易行為獲得較大數額不當得利的;

(四)相關異常交易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當事人曾經因存在異常交易行為被云南能源監管辦采取了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云南能源監管辦可根據市場實際運行情況,組織對相關規則和條款進行修訂。

第七十二條 [與“兩個細則”的銜接]調峰市場運行期間,暫停執行南方區域“兩個細則”中調峰補償及水電機組旋轉備用補償相關條款,調峰考核管理參照南方區域“兩個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參數管理]本規則中云南調峰市場相關參數詳見附錄1,市場運營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市場運行情況及市場經營主體意見建議適時對相關參數提出調整建議,經云南能源監管辦及政府有權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七十四條 [解釋與執行]本規則由云南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自2024年X月X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附錄1

來源: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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