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工信廳、省發改委等5部門聯合發布了《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注冊成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省財政廳將為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各地支持“光儲充”一體化充電設施發展。鼓勵整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出行服務等企業開展合作,促進充電服務專業化發展,通過眾籌、電力市場、新能源汽車充放電等多種方式增加運營收入。探索出租車、租賃車等特定領域電動汽車換電模式應用。通過驗收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90%、一年充電量不低于300萬度的充電設施項目可申請運營補助,詳細文件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保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發改能源〔2018〕169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車輛或特定群體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車輛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為社會公眾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指以運營服務為目的,專業從事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建設和運營的主體必須是同一企業。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四條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適度超前、布局合理,車樁協調、智能高效”的原則,逐步在全省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城市充電服務網絡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際快速充電服務網絡。
(一)在新建住宅小區或具備電力增容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可利用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三章建設運營主體
第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實行備案管理,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二)建立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運營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和智能服務,并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接入省及所在設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行監測平臺,并實現數據實時上傳;
(三)需有10名及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等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具備高壓電工資質的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專職運營維護團隊,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報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數據;
(六)須履行建設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制度,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六條 申請從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須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申請報告書》,并逐級上報。報告書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業營業執照;(2)運營管理系統功能介紹;(3)專職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書及社保繳納記錄;(4)相關管理制度;(5)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發展規劃等。
第七條 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對本地區申報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評審;通過評審的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具備省級備案資格的企業(含分公司)方可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已備案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按照第六條、第七條進行申請,其建設規模、充電量可與母公司合并統計。
第九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主管部門將取消其備案:
(一)將充電設施私自轉包給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其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
(三)充電設施運營服務中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 對外運營服務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需向所在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信息報送。自用充電設施和專用充電設施(不對外營業)建設管理由各設區市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電設施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信息報送表。物業服務企業須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歸屬于建設運營企業;同時協議須明確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5年,對于非獨立增容的充電設施還需明確配電容量能滿足充電設施正常運營的需要。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第十六條 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
第十七條 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五章運營要求
第十八條 各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按照《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按季度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對從事對外運營的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充電設施方可開展運營服務。
第十九條 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照《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各相關部門需積極配合支持。
第二十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二十一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建立的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充電設施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費用收取須明碼標價并應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注冊成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二十四條 充電設施不再運營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拆除充電設施,還應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實行簡化的審批手續:
(一)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建設需單獨征地的充電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縣(市、區)發改部門開展項目備案;
(四)在既有車位安裝充電樁和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建設充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充電設施雨棚作為附屬設施不需單獨報批);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所在縣(市、區)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經營性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用電可單獨報裝,按照大工業電價收取電費;對單獨增掛分計量表,電網公司應按優惠電價收取電費,2025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通過安裝核減表,滿足電費發票抵扣需求;自用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二十七條 電網公司應將充電設施供電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電網公司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或單獨增掛分計量表的經營性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電網公司要設置專用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開辟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利用公司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明確和細化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政策,保證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分時租賃車、共享汽車等運營類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以及有明確需求的其他新能源車輛的充電專用場地,提高充電保障能力。
(二)針對老舊、電力增容困難且有充電需求的居民區在周邊合理范圍內,科學規劃公共充電設施建設用地。
(三)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鼓勵與加油加氣站合作建設充電設施,將合建的充電設施的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
(五)對經論證確需以單建方式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按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將充電設施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第二十九條 推動優化充電設施布局,重點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加大兼并重組力度,形成規模、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等優勢,提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水平。
第三十條 進一步加大對充電設施運營模式創新的支持力度,在公共、自用、專用充電服務領域打造商業模式創新示范工程。鼓勵整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出行服務等企業開展合作,促進充電服務專業化發展,通過眾籌、電力市場、車位經營、車輛租賃、廣告服務、大數據應用、新能源汽車充放電等多種方式增加運營收入。探索出租車、租賃車等特定領域電動汽車換電模式應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使用導向的財政補助機制。省財政按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因素對各設區市給予適當補助,由各地統籌使用。各設區市制定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細則時,應明確以充電量等為主要指標的補助標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充電設施補助分為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鼓勵各地支持“光儲充”一體化充電設施發展。
第三十二條 申請建設補助的新建充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運營主體每年在全省范圍獨立新建運營充電樁不少于1000個或充電總額定功率不少于10000kW;
(二)承諾獲得補助的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以項目通過驗收時間為準);建設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
需經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同意,并由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有關信息;
(三)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要求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數據應接入省和所在設區市的充電設施運行監測平臺。集中式充電站須加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省市監測平臺;
(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充電設施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專門為公交車、出租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在保證公交車、出租車充電需求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對外開放;
(五)電能應可計量;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微信、支付、蘇寧易付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掃碼便捷支付;
(七)有國家認可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出具的第三方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
(八)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80%(在線率是指一定周期內,扣除日常檢修時間后,充電設施正常提供服務時間的比例)。
第三十三條 申請運營補助的充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電設施須通過各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建設驗收;
(二)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90%;
(三)根據省、市充電設施監管平臺數據統計,一年充電量不低于300萬度。
第三十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申請,按照本《辦法》對通過驗收的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進行審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財政補助條件的充電設施。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成員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統籌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要求牽頭編制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指導各設區市開展充電設施規劃工作,并完善電網供電設施;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地人民政府承擔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做好統籌協調,保證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得享受有關補助和獎勵政策,嚴重的取消備案資質;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法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運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對不具備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給予項目備案、提供土地、通電和給予補貼。建立充電設施企業誠信體系,對騙取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助資金的企業,取消備案資質,并不得申請補助資金。
第三十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定期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開展充電設施運營事中事后考核監管,督促企業保證相關充電設施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發揮實效。
第三十八條 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后30日起實施,原辦法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保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發改能源〔2018〕169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車輛或特定群體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車輛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為社會公眾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指以運營服務為目的,專業從事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建設和運營的主體必須是同一企業。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四條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適度超前、布局合理,車樁協調、智能高效”的原則,逐步在全省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城市充電服務網絡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際快速充電服務網絡。
(一)在新建住宅小區或具備電力增容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可利用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三章建設運營主體
第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實行備案管理,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二)建立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運營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和智能服務,并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接入省及所在設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行監測平臺,并實現數據實時上傳;
(三)需有10名及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等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具備高壓電工資質的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專職運營維護團隊,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報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數據;
(六)須履行建設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制度,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六條 申請從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須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申請報告書》,并逐級上報。報告書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業營業執照;(2)運營管理系統功能介紹;(3)專職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書及社保繳納記錄;(4)相關管理制度;(5)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發展規劃等。
第七條 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對本地區申報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評審;通過評審的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具備省級備案資格的企業(含分公司)方可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已備案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按照第六條、第七條進行申請,其建設規模、充電量可與母公司合并統計。
第九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主管部門將取消其備案:
(一)將充電設施私自轉包給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其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
(三)充電設施運營服務中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 對外運營服務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需向所在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信息報送。自用充電設施和專用充電設施(不對外營業)建設管理由各設區市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電設施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信息報送表。物業服務企業須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歸屬于建設運營企業;同時協議須明確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5年,對于非獨立增容的充電設施還需明確配電容量能滿足充電設施正常運營的需要。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第十六條 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
第十七條 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五章運營要求
第十八條 各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按照《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按季度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對從事對外運營的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充電設施方可開展運營服務。
第十九條 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照《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各相關部門需積極配合支持。
第二十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二十一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建立的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充電設施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費用收取須明碼標價并應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注冊成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二十四條 充電設施不再運營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拆除充電設施,還應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實行簡化的審批手續:
(一)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建設需單獨征地的充電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縣(市、區)發改部門開展項目備案;
(四)在既有車位安裝充電樁和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建設充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充電設施雨棚作為附屬設施不需單獨報批);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所在縣(市、區)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經營性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用電可單獨報裝,按照大工業電價收取電費;對單獨增掛分計量表,電網公司應按優惠電價收取電費,2025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通過安裝核減表,滿足電費發票抵扣需求;自用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二十七條 電網公司應將充電設施供電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電網公司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或單獨增掛分計量表的經營性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電網公司要設置專用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開辟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利用公司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明確和細化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政策,保證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分時租賃車、共享汽車等運營類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以及有明確需求的其他新能源車輛的充電專用場地,提高充電保障能力。
(二)針對老舊、電力增容困難且有充電需求的居民區在周邊合理范圍內,科學規劃公共充電設施建設用地。
(三)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鼓勵與加油加氣站合作建設充電設施,將合建的充電設施的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
(五)對經論證確需以單建方式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按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將充電設施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第二十九條 推動優化充電設施布局,重點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加大兼并重組力度,形成規模、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等優勢,提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水平。
第三十條 進一步加大對充電設施運營模式創新的支持力度,在公共、自用、專用充電服務領域打造商業模式創新示范工程。鼓勵整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出行服務等企業開展合作,促進充電服務專業化發展,通過眾籌、電力市場、車位經營、車輛租賃、廣告服務、大數據應用、新能源汽車充放電等多種方式增加運營收入。探索出租車、租賃車等特定領域電動汽車換電模式應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使用導向的財政補助機制。省財政按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因素對各設區市給予適當補助,由各地統籌使用。各設區市制定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細則時,應明確以充電量等為主要指標的補助標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充電設施補助分為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鼓勵各地支持“光儲充”一體化充電設施發展。
第三十二條 申請建設補助的新建充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運營主體每年在全省范圍獨立新建運營充電樁不少于1000個或充電總額定功率不少于10000kW;
(二)承諾獲得補助的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以項目通過驗收時間為準);建設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
需經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同意,并由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有關信息;
(三)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要求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數據應接入省和所在設區市的充電設施運行監測平臺。集中式充電站須加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省市監測平臺;
(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充電設施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專門為公交車、出租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在保證公交車、出租車充電需求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對外開放;
(五)電能應可計量;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微信、支付、蘇寧易付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掃碼便捷支付;
(七)有國家認可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出具的第三方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
(八)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80%(在線率是指一定周期內,扣除日常檢修時間后,充電設施正常提供服務時間的比例)。
第三十三條 申請運營補助的充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電設施須通過各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建設驗收;
(二)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90%;
(三)根據省、市充電設施監管平臺數據統計,一年充電量不低于300萬度。
第三十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申請,按照本《辦法》對通過驗收的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進行審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財政補助條件的充電設施。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成員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統籌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要求牽頭編制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指導各設區市開展充電設施規劃工作,并完善電網供電設施;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地人民政府承擔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做好統籌協調,保證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得享受有關補助和獎勵政策,嚴重的取消備案資質;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法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運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對不具備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給予項目備案、提供土地、通電和給予補貼。建立充電設施企業誠信體系,對騙取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助資金的企業,取消備案資質,并不得申請補助資金。
第三十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定期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開展充電設施運營事中事后考核監管,督促企業保證相關充電設施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發揮實效。
第三十八條 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后30日起實施,原辦法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