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3號
根據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實際情況,并考慮到適用主體、調整對象均發生了變化,現決定宣布失效《電力監管機構舉報處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7號)、《電力監管機構投訴處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8號)。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宣布失效的規章目錄
第13號
根據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實際情況,并考慮到適用主體、調整對象均發生了變化,現決定宣布失效《電力監管機構舉報處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7號)、《電力監管機構投訴處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8號)。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宣布失效的規章目錄
